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建造的售楼部,预计在两年后拆除,未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售楼部(不论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符合上述房屋定义,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