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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能否调减?

2012-08-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出台后,企业取得的绝大部分财政性资金有专项用途的均视同不征税收入。软件企业增值税超3%返还部分也是不征税收入的一种,然而目前企业实际对于该类款项一般不可能单独核算,也即与其他资金一并使用,难以分清用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或相应资产。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征税收入是否还能进行纳税调减?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不征税收入的确定前提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否则就谈不上"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问题。
  如果不能单独核算,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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