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甲广告公司为乙旅游景点制作专题记录片,并以光盘形式交付产品,此业务是否按照营业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缴税?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偶尔制作广告灯箱的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制作普通灯箱,少量制作广告灯箱)并不负担广告顶箱的悬挂,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3、如果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灯箱,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
4、拥有媒体的企业出租发布介质,例如某公交公司的车体,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公交公司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1999]8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广告业纳税人,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临时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主要是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媒体。
临时广告经营者,是指临时主办某项活动,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文艺演出、文艺表演;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行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2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将广告载体转让给他人,并由受让者发布广告而取得的收入,暂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甲广告公司为乙旅游景点制作专题记录片,属于介绍经营服务提供宣传等服务,因此属于广告业营业税征税范畴,需要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偶尔制作广告灯箱而并不对灯箱所载内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属于单纯的销售或加工灯箱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灯箱并对灯箱所载内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单纯制作灯箱并出售的行为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公交公司将广告载体转让给他人,并由受让者发布广告而取得的收入,出租车体属于租赁业行为,不属于广告业行为,不需要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