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协定待遇如何办理手续?
答: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含本年度)内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在首次办理审批的3个公历年度内,虽然每次支付时不用再办理审批手续,但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告实际发生的数额。
如,我国境内某企业与某非居民签订支付技术使用费合同,约定技术使用费分四次支付,根据本办法规定境内某企业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由于每次支付时是对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为简化手续,对于这些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是在第一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含当年)内,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假如企业2010年支付了第一笔费用,剩余的部分在2011年和2012年支付,由于是在3个公历年度内,所以只需办理1次审批手续即可;如果剩余的部分直至2013年才付清,由于超过了3个公历年度,所以在2013年支付时仍需再次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