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公司对带来新客户的老客户赠送 "物管费",物管公司为非关联公司,请问房地产企业将物管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公司赠送老客房"物管费",即为老客房购买"物管费"免费赠送,房地产公司未提供应税劳务,不需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向老客户赠送"物管费",其应视同劳务用于捐赠确认收入。物管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物管服务,房地产公司相应支出可凭合法凭证作为视同支出税前扣除。
房地产公司对带来新客户的老客户赠送 "物管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第十条(五)项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已计入损益的捐赠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