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合作建房"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2-08-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现有甲乙两单位合作建房,由甲出资金并负责建房,由乙出土地,建成后房屋产权人为乙单位,甲有10年的使用权。请问:甲单位建房时的支出及以后的装修及大改支出如何作会计处理?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还是"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税法在费用摊销方面有哪些规定?另由甲单位使用期间,用来出租并提供一些服务,如代收水电费,清洁费等,租金收入是否可行,在税收上有何风险?
  答:甲出资金建房,产权人为乙单位。所有施工成本的发票应当开给乙单位,作为乙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理。甲提供了资金并拥有了10年使用权,实际上是乙单位将房产出租给甲,提前收取10年租金。因此,乙单位应当给甲出具租赁发票,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并分10年确认租赁收入计算所得税。甲支付的租赁费分10年摊销。甲对外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房产税(因为甲不是房产所有人)。代收水电费等,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