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有哪些?
答: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下列四项条款规定待遇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
简单的理解就是,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项目,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