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答: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县(区)级国税机关审批。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