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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产装修并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2012-08-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租赁甲的房产并进行了装修,然后转让给乙方。由于我方提前中断与甲的租赁协议,乙方和甲方签订租赁协议。同时我方与乙方签了一份转让协议,将原装修和中央空调作价300万元转让,另乙方支付买断经营权费用300万元,请问转让装修和中央空调如何缴纳营业税?经营权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关于对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转让使用权问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第16号)文件规定,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动产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参照上述规定,将承租的房屋装修(包括附属设备中央空调)后再转让其使用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若在转让经营权时一并有偿转让房屋装修及附属设备使用权,应按转让全额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只转让经营权,不转让房屋装修及附属设备等财产,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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