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福利企业等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属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暂按免税收入处理。
国税办函[2009]547号文件的
二、关于完善税收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是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予以明确问题。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属于财政性资金继续给予免税,并明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范围。
因此,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