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如何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答:向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也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体现。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东省地税局作为全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试点单位,启动了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试点工作。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确保个人收入纳税等资料保密的前提下,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按年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正式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为个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试行工作。"十一五"期间,随着各级税务机关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推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扎实推进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自开始试行开具完税证明以来,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地税机关共向纳税人开具了547万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06年全国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省都有试点,全国开具完税证明大幅增至近3000万份,以后逐年增加;2010年全国开具完税证明6000万份,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5亿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