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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外派职工发补贴是否并入工资薪金纳税?

2012-07-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境内单位外派职工去国外工作所发放的岗位、加班、通讯费等补贴,以美元计价并换算成人民币由境内单位发放,上述补贴是否为国内收入?是否应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境内单位发放的国外补贴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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