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两台轿车在2009年2月购入使用,并于2011年11月处置销售,我公司在销售这两台二手轿车时应按什么税率缴纳税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四款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因此,上述销售小轿车行为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