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者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012-06-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者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因此,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者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收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