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一台电磁炉,用于研发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购买的电磁炉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其用途判断,如果电磁炉的用途不属于专用于实施细则第十条(一)规定的范围,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