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度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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