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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办工厂是否免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012-05-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工厂位于重庆乡村,远离城镇,在农村投资新办工厂(划拨国有土地),是否可以免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十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九条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第二条规定,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在开征范围之外的厂房不征收房产税。但在郊区的需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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