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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税局2011年度汇算清缴“六个指标”风险提示之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2012-04-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北京市国税局 浏览次数:

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一、政策规定
  (1)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和形式。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7)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号)的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号)
  三、税收与会计差异
  (1)职工福利费
  ①会计规定
  A、《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具体内容请参见文件规定
  B、新会计准则已经不允许计提福利费,在发生时如果能准确核算清楚受益对象,应该按照所属部门分别确认,如果不能准确核算清楚受益对象,可以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②税收规定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即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合理工资薪金”,具体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做了规定,要求企业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职工教育经费
  ①会计规定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②税收规定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四、纳税申报(年度)
  1、申报数据来源
  (1)职工福利费—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
  第1列“帐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
  (2)职工教育经费—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
  第1列“帐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软件生产企业除外)
  2、会计数据来源
  会计处理上,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都是职工薪酬的组成内容。会计报表中包含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内。
  五、税收风险点
  (1)职工福利费
  ①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未超过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②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本期实际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年末贷方余额是否有数。
  ③工资薪金支出经审核调减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相应纳税调减。
  ④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是否符合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内容,是否包含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
  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对象是否为企业职工。
  ⑥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帐册并准确核算。
  ⑦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时,是否先冲减了上述余额。
  ⑧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2008年及以后年度支出改变用途,是否已作纳税调增。
  ⑨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低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限额的,是否按照限额税前扣除。
  ⑩对实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上因不能准确核算清楚受益对象而确认为管理费用进行税前列支的部分,是否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其他
  A、外籍管理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房租以及子女学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福利费及其他项目内列支。
  B、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尤其是采取报销方式的、以职工福利费名义税前扣除的费用)。
  C、个别企业职工福利费项目帐载金额为0,很可能将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直接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
  ①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是否未超过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2.5%(软件生产企业除外)。
  ②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本期实际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年末贷方余额是否有数。
  ③工资薪金支出经审核调减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进行相应纳税调减。
  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是否为企业职工。
  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包含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是否存在报销学费通过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情形。
  ⑥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时,是否先冲减了上述余额。
  ⑦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低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限额的,是否按照限额税前扣除。
  ⑧本年度发生结转扣除以前年度超出限额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时,核实以前年度结转数额。
  ⑨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能否准确划分,是否将全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未做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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