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9年度增加一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抵扣。但由于设计原因,固定资产不能使用,现已报废拆除重新建造。请问该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还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问题所述报废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