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赞同浙江国税的答复,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形成的租金支出属于基于解决职工生活、住房而发生的支出,尽管租金本身并不支付给员工,但受益人是员工,属于福利性质。纳入福利费进行核算并税前扣除是合理的。
在个人所得税层面,员工确实受益,但是考虑到这种受益很难量化到每一个员工身上,具有集体消费的特点,我不倾向于就该项福利费去计征每一个受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在发票管理层面,该项支出应依法取得税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当然,如果企业仅仅基于个别高管的生活需要,为其发生的租房支出另当别论。
实际工作中,我们还遇见一类员工倒班房,企业租赁倒班房发生租金支出,倒班房用于职工换班后临时休息。比如,员工下夜班后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不必马上回家,而是先去倒班房休息一段时间。如果从表面来看,似乎也具有福利色彩,但是我倾向于将其解释为一种生产经营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或者理解为一种生产经营的保障条件,不赞同将其纳入福利费管理,而是作为一项合理的费用支出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