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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旧机床 算好税收账

2006-03-0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关于出售旧货,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如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财税字〔1998〕6号文件、财税字〔2002〕29号等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价格卖得越高,企业收益就越大呢?

  假设甲制造有限公司2004年10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A机床一台,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清理固定资产时,以现金支付有关清理费用1万元。甲公司应选择售价多少才合算?

  以20.1万元(含税价)出售A机床,根据规定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201000÷(1+4%)×4%÷2=3865.38元,则以高于原值1000元出售,净收益为37134.62元(201000-150000-10000-3865.38)(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价格19.9万元出售,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非应税固定资产),则以低于原值1000元出售,净收益为3.9万元(19.9-15-1);以原值出售,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4万元(20-15-1);以21万元出售,应纳增值税:210000÷(1+4%)×4%÷2=4038.46元,则以高于原值10000元出售,净收益为45961.54元(210000-150000-10000-4038.46)。

  可以看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

  (1)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为最大;

  (2)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从以下方程中计算出平衡点:X-15-1-4%×X÷1.04=20-15-1,X=20.8万元。

  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A机床时,价格必须大于20.8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税收的影响。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达到更大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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