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相关文件,对信托公司的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并对信托公司的税务筹划提出相应建议。
一、信托行业的营改增政策
按照36号文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信托公司的税制框架也随之从以所得税和营业税为主体向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体转变。
从税率来看,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上述以外,增值税税率为6%。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将由5%的营业税税率转为6%的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后,信托公司所面对的具体税种及税率如表1所示。
表1 营改增后信托公司整体税负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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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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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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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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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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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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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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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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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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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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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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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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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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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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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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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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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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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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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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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主体来看,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意味着,在增值税时代,信托计划仍不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从计税方法来看,信托公司营改增前后计税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别(如表2所示)。信托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而销项税额中的销售额包括信托公司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及在金融商品转让中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同时,《实施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表2 信托行业营改增计税方法变化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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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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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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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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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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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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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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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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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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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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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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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差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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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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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贷款相关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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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来看,针对信托公司的特点,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信托公司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公司汇总向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外,信托公司适用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需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从增值税免征范围来看,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以及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此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信托公司税务筹划建议
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对信托公司的税务筹划有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空间。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笔者从计税方法、组织再造等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的税务筹划提出建议。
从计税方法来看,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这就允许信托公司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不同资质交易对手的议价能力以及价格透明度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价格策略,从销项和进项两端谋求税负转嫁;其次,通过拆分减征、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合理降低公司税负。信托公司以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按规定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再次,认真做好进项抵扣工作,例如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的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从组织再造来看,增值税较之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课税的弊端,这将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分工以及效率的提升。这一背景下,信托公司可以更多地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将公司的非核心部分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服务外包公司。通过从服务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可以实现进项抵扣。与此同时,根据《过渡政策》相关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等被列入为增值税免征范围。针对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信托公司可以筹划在香港等境外金融中心设立国际业务子公司,为海外资本进入中国提供投融资支持和服务的同时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政策。
(注:本文为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的系列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