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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手段不同,增值税处理方式有异

2014-02-12 文章来源:赵晓光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春节期间,商贸批发零售企业大打"促销牌",吸引消费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家的促销行为,应区分情况分别进行增值税处理。
  购物赠物,即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购物返券,即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对购货方返还一定金额购物券的促销行为。对该行为,各地规定不一。有些省市国税局规定,消费者用所返购物券购买货物时,纳税人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金额)",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购物抽奖、积分送礼等其他方式所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赠送的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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