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离岸外包企业的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由原先的免征营业税变更为免征增值税。对于营改增后政策如何执行,本文提醒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的规定:
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3] 37号文,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根据财税[2010]64号,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主要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类别主要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此外,财税[2010]64号对各类外包服务的类别和适用范围均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如软件研发及外包属于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其可以分为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和软件技术服务两个类别。其中,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的适用范围为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的适用范围为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三、离岸外包服务的免税申请程序 由于财税[2013] 37号、财税[2010]64号并未对免税申请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中,各地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注册在不同地区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就其取得的离岸服务收入申请免缴增值税。
虽然各地的免税申请程序存在细微的差异,但总体而言,离岸外包服务的免税申请程序主要涉及两大步骤,分别为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认定程序和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备案程序。 (一)向当地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各地商务厅出台了关于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的须知,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可借鉴该须知,如根据《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主要包含以下4个步骤:
1、系统注册
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首次登入系统的企业需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完成系统注册程序。
2、录入合同信息
在系统中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如合同的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的金额、签订日期等。
3、报送相关材料
企业需要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文本、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
4、审核确认
商务委员会审核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信息的一致性,如果审核的结果为一致,则商务委员会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并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备案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性质得到商务委员会的认定后,企业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对于需要提供的材料,各地也出台了具体规定,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可申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