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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案例:安装营业税岂能混淆缴纳增值税

2013-04-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江苏省盐城地税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单位进行所得税汇缴复审时发现,该单位签订的合同注明的是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并负责安装,而在开票缴纳税款时,全部开具国税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未将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费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该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并负责安装,其中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费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产生了争议。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该单位没有将门窗制作销售额和安装费分别核算,应该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出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照相应的税种缴税。
因此,该单位从事的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并负责安装,应将铝合金门窗的制作销售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将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费部分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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