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筹划实务

仓储费的税务处理

2013-03-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某生产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自己的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该生产企业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取)。该企业对收取的仓储费缴纳了营业税。
  而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为该生产企业收取的仓储费与购进货物有一定的联系,按照购货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属于支付给供应商的与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的规定按平销返利处理,该生产企业应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分析:
  1、购进货物收取仓储费的处理分析
  案例中,税务机关的说法不合理。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企业出于生产管理的需要,在尚未购进货物前,提供场所供供应商存放货物,由于占据了仓库用地并需要相关人员进行保管,对供应商收取的仓储费,实质上是提供了另一项服务,并不是因购进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收入,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因为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入而认定为向供应商收取返还收入。该企业按仓储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没有违背税法规定。
  为避免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企业为明确收取仓储费的性质,可在以下方面注意规范操作:
  a)在购货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b)按照需存储货物的占用面积、空间、时间、人工等来计算仓储费,避免简单按照购进金额或数量来计算;
  c)做到收支两条线,支付货款与收取仓储费分别进行,而不是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2、销售货物过程中收取仓储费:应缴纳增值税
  有的企业在销售货物过程中,由于客户超过了约定时间提取货物,而收取对方占用本企业仓库场地的仓储费,属于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此时,仓储费应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