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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3-03-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核算增值税的应交、抵扣、已交、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各专栏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项税额"专栏
  "进项税额"主要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增值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进项税额外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6、"减免税款"专栏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际减免的增值税额。
  7、"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内资企业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国务院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8、"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转出额。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的转出额。
  各业务的处理方法   
  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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