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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2012-12-14 文章来源:张兴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增值税从生产型已经转向消费型,这一政策调整,给绝大多数行业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然而,在新政策实施运行的前8个月来看,暴露出许多新问题,有宏观政策方面问题,有纳税人的问题也有征收管理方面问题。这些看似不影响改革大局的问题,无疑困扰着企业和税务机关,使转型政策的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给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政策虽好细节尚需研磨。
  笔者结合本地区实际经过调查分析,谈初浅认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一)政策方面问题。
  1、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国家虽然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但同时又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个大原则,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照此,一些以构筑物形态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在动产范畴内。例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石油化工企业的储油罐等这些大型设备就其构成而言属于动产,但其一经构筑,就已经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或者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的定义。出现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能抵的没抵,不该抵的却低了”的现象。
  2、与生产经营相关界定不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说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问题由此而来,如何才算是相关,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搞不清楚。
  (二)纳税人方面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固定资产不能抵税。目前,个别纳税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新政策实施中想方设法打“擦边球”,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这是增值税转型后显性的问题。笔者经过调查归纳有以下四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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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混合认证发票虚假抵扣。转型以前,固定资产专用发票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单独认证,可以单独查询,现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专用发票与购进原材料专用发票一并认证抵扣,企业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不许抵扣。而个别纳税人借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房屋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并申请抵扣进项税。
  2、混淆优惠与非优惠项目虚假抵扣。个别纳税人将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外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电脑、打印机,老板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高档家用电器等变换开票产品名称取得的专用发票一并认定抵扣。
  3、更改实际购进发生时限虚假抵扣。政策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调查发现,某企业将以前年度已经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申请进行抵扣。   
  4、挂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虚假抵扣。某个人购进的运输车辆,注册在某集团公司名义,公司将取得的发票申请抵扣。
  5、财务制度不建全会计核算混乱。个别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然没有专职会计,基本上是代帐会计或者一人兼任多家企业的临时聘任会计。个别人没有取得会计资格证,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帐簿不健全,固定资产登记项目不全,金额不准,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企业老板让怎么做账就怎么做账,企图通过核算手段在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之间人为重复享受减免税。
  (三)税收管理方面问题
  1、人机结合不科学。由于,固定资产专用发票与购进原材料专用发票一并认证抵扣,当期发票认证,划分不清真伪。
  2、报验查验不准确。企业每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报验,因而,时过境迁,管理员查验准确度失真。
  3、档案资料不键全。目前,在管理环节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够反映企业自制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在实际税务管理中把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审核是关键,对企业申报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除了对其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和人工审核外,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十分必要,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查明固定资产实际验收日期和付款日期,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要一一进行核对,核查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做到账账核对、账物核对、票物核对,账表核对。依据企业申请,实行固定资产抵扣“预审制度”为企业增设一道风险防范“安全阀门”。
  (二)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环节的管理 。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较长,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也在所难免。因此,在日常税务管理中,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企业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税收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损失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对其进行评估,核对单位价格。
  (三)加强固定资产销售处置环节的管理。企业销售、处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自主行为,但从有利于税收管理角度出发,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力,要求企业在销售、处置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相关《固定资产销售处置情况表》,报告企业固定资产销售、处置的明细情况,以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四)加强固定资产税收资料管理。税务部门在纳税人申报结束后,要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核对,及时比对企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与申报纳税情况,核对二者的数据关系是否相符,定期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账簿,核查固定资产实物,及时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在跨地区总、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税款的流失。
  (五)加强增值税转型相关政策的宣传。每月(季)税收管理员要深入辖区企业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位。对其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票进行预审检查,主要审查固定资产的合同、付款凭证、运费单据,购入固定资产与企业生产的关联性;对于企业取得的单笔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要深入查看实物,核对入库单,以确保信息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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