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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

2012-11-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试点半年后,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要求,浙江省(含宁波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由于浙江省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本文试根据国家已出台及上海试点的政策,结合绍兴本地企业的特点,对本次税制改革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合理的理解并运用政策,达到合理减税的目的。
  一、政策关健点
  1、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试点时间:浙江省(含宁波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3、增值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
  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4、计税方式: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针对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企业,对试点地区内的可以提供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按规定抵扣,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可以按原扣除方法扣除。
  6、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7、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其他征管范围不变。
  二、政策解读
  营改增后,试点范围内的试点行业的企业均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除特别说明外,这此企业均适用此前发布的增值税有关政策。营改增后,主要注意点有以下几点:
  (一)运输企业、广告、旅游公司等原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
  (1)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还是可以一样扣减,以扣减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对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支付时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相当于扣减了所支付的款项;
  小规模纳税人:仅就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公司,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他类型的公司则不能扣除。
  (3)允许扣除价款的范围:按原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税率:相比于原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在相同营业收入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是外扣的,而增值税是内含的,因此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应比名义税负率还要底一点。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下面所列第2、3条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合以上条款,笔者认为: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如未主动向税务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会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在附合规定条件下,即使未超500万,也可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适用11%、6%的税率,发票取得单位可以按规定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自己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主要应考虑:本企业可以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的有多少,以及服务接收单位对发票的要求,由于服务接收单位如取得专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而普通发票无法抵扣,因此是否是一般纳税人这将很大的影响本企业的议价能力、竞争力。
  (五)一般纳税人的抵扣范围
  1)适用于现行的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⑤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六)名词解读
  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的单位,包括: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三、分行业建议
  1)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11%。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主要应考虑:该行业属于原营业税差额征收行业,由于交通运输业的主要成本为燃料,该部份购进均可以按17%抵扣,且新购运输车辆也可按17%进项抵扣,其他按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抵扣的项目,而销项税额的只要按11%交纳。
  一般建议:应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1%。
  2)广告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主要应考虑:由于属于原营业税差额征收,因此,材料成本的占比有多大,能抵多少,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时,对方能否开具抵扣发票、税率是多少等均应成为考虑的事项。
  一般建议:① 主要依靠创意赚钱、且规模较小的广告公司,建议采用小规模纳税人。
  ② 主要依托其他平面、载体赚钱、且有较多与外部协的广告公司,建议采用一般纳税人。
  3)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主要应考虑:是否有较多的外部协作单位,开入的发票是否可抵扣,单位自备车车辆的油费、维修费、办公设备等可抵扣17%。
  一般建议: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四、会计处理
  (一)对非差额征收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二)对差额征收的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三级科目
  ①企业接受应税服务而收到专用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发票上的金额扣除税额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发票上所含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企业接受非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时:会计处理同上。
  ③企业接受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普通发票上的金额+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① 企业接受非试点纳税人的发票时,可以按规定扣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发票上的扣除内含税额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发票上的内含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 企业接受试点纳税人的发票时,由于小规模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不能扣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发票上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五、相关文件依据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5)、《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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