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药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经批准从事生物制品的药品批零业务,所售的绝大部分药品是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这些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都选择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近日,该公司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准备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前疑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按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就要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而大部分药品只能按进价的6%抵扣进项税,税负是不是加重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因此,公司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能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议:其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同时还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但是,坐席员提醒张会计,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