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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还需关注增值税相关问题

2012-07-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注销清算虽不是所有注销业务的必经程序,但对于企业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清算是必经程序,是结清企业所得税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事实上也是管好增值税的最后一道屏障。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如何处理对此税务人员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对存货不用作处理,既不用征税也不用退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有留抵税额不退,但企业有存货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做才不会让税款流失。这两种观点哪种正确?笔者认为都有不妥之处,第一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政策的规定,在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的规定,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是对的,但在企业注销的整个过程中,对存货不作任何处理是不对的。注销前不是还有注销清算程序吗?注销清算过程中不是要对存货进行处置吗?那么在存货的处置过程中就会产生增值税。也有的纳税人提出,存货不处置,把它存留在企业,就不用缴税了。但这个企业最终要被注销,存货的所有权主体最终是消亡了,那么这个存货总有一个所有权的归属,不可能成为无主的物权。企业的存货有可能处置变现了,应按销售存货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可能抵债了,应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可能分配给投资者了,应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种观点没有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企业有留抵税额不退,但企业有存货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的目的是不让税款流失,但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没有依据,就会带来税收执法风险。
  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
  某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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