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合理避税是企业正当的税收成本控制手段。根据税务理论知识结合实际工作经历,浅谈如何为企业节税,以及企业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目标下,合理上税是非常必要的。
一、兼营非应税劳务中的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能准确地在会计核算中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应税营业额分别核算,就可以将非应税劳务收入按营业额单独计提营业税,避免按增值税税率计提增值税。
案例:甲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门窗玻璃,同时兼营安装业务。2 0 0 6 年全年安装门窗玻璃收入2 0 0 万元。若没有单独核算,按规定应纳增值税:200 × 17%=34 万元。相反,若财务上已作单独核算,则只需缴纳2 0 0 × 5 % = 1 0 万元的营业税,这就节省了2 4 万元的税收。
二、在兼营不同税率相同税目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如果能分别核算,按分别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高税率计处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分别如实记帐,分别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税款。
三、合理选择销售方式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应计入理财费, 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若单纯为了避税,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划算,只是在操作中,要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
四、在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外购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可按1 3 % 的比例计算进税税额。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取得合法的运费发票,可按照7 % 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购入废旧物资,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按1 0 % 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在日常业务中及进取得以上几种普通发票,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现而形成赊销,销售方还需承担相关比率的税金。税法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计客户的付款时间,采用签订合同
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虽然最终缴税金额相同,却可以推迟纳税。有效地利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上述合理避税的方法中,不是完全拘泥于一味地以当期少纳税就是减少了企业的税负,而要全局通盘考虑是不是少纳税就一定多营利。如果虽然税多交了但利润比少纳税的利润要大。下面我从几方面阐述这一问题。
(一)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企业武断地认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进的材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于是对于许多可以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在购货单位
筹划中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这种作法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误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如果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向税务机关代开。盲目的只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不一定能节税。
案例: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1000元的货物,进项税为1 7 0 元(1 0 0 0 ×17%=170),若不含税销售价为1200 元,则销项税额为204 元(1200 × 17%=204);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购价为8 0 0 元,则进项税额为48 元(800 × 6%=48),在同样以1200 元售价售出,销项税额为2 0 4 元。比较两套方案,会发现从小规模纳税人(1 2 0 0 - 8 0 0 -204+48=244)外采购的产品税后利润比向一般纳税人(1200-1000-204+170=166)采购多78 元(244-166=78)。
(二)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采购环节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按照上面的条款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正是因为其重要性,签订经济合同时的陷阱也很多。这里,我们就与税务相关的两点问题作简要地分析:
1 、分清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的税负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的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
案例:一种原材料,售价1 0 0 元的与售价1 0 2 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含税价格,后者不含税。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 0 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 0 0 元,可以抵扣1 4 . 5 3 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 5 . 4 7元;按1 0 2 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02 元,可以抵扣17.34 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8 4 . 6 6 元,显然卖价高的原材料划算,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
2 、分清税法与合同法
采购固定资产是生产性企业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 5 0 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专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 万元,印花税0.45 万元,滞纳金5000 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上面的案例中,买房的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企业的法律责任。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 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偷税漏税的责任要由卖方承担。
以上就是我对企业增值税的避税及税收与利润的关系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提高企业纳税及避税意识。合理而有效地为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