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 星期三
  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1-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9

财关税〔2011〕7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1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附件下载.zip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