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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1-11-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解读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海试点两档低税率保试点行业税负不增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一、如何理解"结构性减税"
  有媒体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并未减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从试点企业就事论事,而没有从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去考虑。
  例如,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6万元。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一)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1.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30万元营业税。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70=130(万元)。
  (二)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按照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计算。
  1.A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1%-470.6×17%=30(万元),即A公司税负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110=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税负持平,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因此,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着眼于一个行业,而是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减少重复纳税。
  二、为何设置两档低税率
  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中,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设定为17%,同时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试点行业税负不会增加。由于上述行业的成本构成不同,导致可抵扣项目不同,从而税率设计有高有低。
  (一)有形动产租赁
  1.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外购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外购设备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当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设备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300万元,租赁期4年。
  A公司4年应缴增值税1200×17%-1000×17%=34(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所有的成本都可以得到抵扣,而销项税额却是分4年实现,因此税法对有形动产租赁税率采取了17%的高线。
  2.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自产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将自产的设备一台租赁给B公司,设备耗费的进项税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4年,每年租金300万元,共1200万元。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1年,则首先A公司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110万元,同时4年的租赁费再缴纳5%的营业税60万元,重复纳税的现象很明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60万元的进项税仍然可以抵扣,即A公司只需要缴纳一道增值税144万元即可,避免了重复征税,且其主要进项均可以得到抵扣,抵扣的范围同其他工业企业相同,因此税率采取17%也是合适的。
  3.融资租赁业务
  例如,上海A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并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500万元,3年租金合计1500万元。
  (1)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1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A公司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即A公司缴纳营业税25万元。由于下游企业融资租赁的设备不能得到抵扣,而外购设备可以得到抵扣,大大压缩了A公司的经营空间。
  (2)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2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租金收入按照17%计提销项税额,即A公司的税负由2011年的差额500×5%变为了差额500×17%,A公司的税负提高了12个百分点。但是由于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空间大为扩展。
  对融资租赁企业更为有利的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样,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因此得到了双重的利益。
  (二)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耗费中,车辆购进费、维修费用及油品消耗费用占很大比例,这些耗费均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但交通运输业的过路费、过桥费等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其进项取得不如有形动产租赁行业比例高。经测算,按照11%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在抵扣进项税额后,税负不会提高。
  (三)其他现代服务业
  其他现代服务业,如会计师鉴证等行业取得进项税额的比例很小,试点方案采取了6%的税率,比较起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其设备、费用等能够得到一定的抵扣,其税负不会提高。
  虽然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不一定降低,但是由于下游环节支付的税款可以得到抵扣,从而可能会大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四)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减轻其负担,此次改革方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执行,而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服务业为5%,按照3%的征收率与原税率基本持平,因此不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三、警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增值税有不重复征税等优点,但是由于采取凭票扣税的方式,虚开与接受虚开发票一直是增值税制度的顽疾。交通运输业是虚开发票的高危行业,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为了少缴税款,该行业存在运输企业多开发票,按3%缴纳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多抵扣的虚开现象。改革之后,该行业"低征高抵"的漏洞将得到遏制,但预计随之而来的虚开发票问题会前移。即可能会出现运输企业多取得柴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而对生产企业进行二次虚开。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务部门应大力加强征管,以减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
 
政策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这次试点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请问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4.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6.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7.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
  答:从现在到试点实施还有1个多月的时间,希望进行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8.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后,对下一步推进改革试点有哪些考虑?
  答: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我们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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