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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07-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2002〕11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32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财税[2008]1号文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关于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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