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核定的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下发前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没有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已经扣除的或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按本次核定的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或扣除。
附件: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