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解读国税函[2010]97号:销售人工合成牛胚胎增值税率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那么人工合成牛胚胎能否免征增值税的关键就看人工合成牛胚胎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范畴。《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其他动物组织"并未明确"人工合成牛胚胎"是否属于该项目的范围,但从其生产过程及性质来看,符合自产农业产品的定义,因此国税函[2010]97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销售的牛胚胎不是人工合成而是采用机械化作业生产的,则不符合自产农产品的范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同时如果纳税人销售的是外购的人工合成牛胚胎,因不满足"自产"的条件,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