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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12-3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05〕18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本法规在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我国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充分显示我国改革开放成果和弘扬“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本届世博会主题,促进各国和地区间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成果的交流。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世博局及其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收入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邮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销售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币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二)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对上海世博局把接受的捐赠和赞助货物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再销售,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对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和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三)对上海世博局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四)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以及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除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上海世博局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签订的与世博会直接相关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对国际展览局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国际展览局取得的本届世博会门票分成收入,免征国际展览局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对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园区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受上海世博局聘请,参与世博会注册报告、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外籍专家所取得的由上海世博局支付的咨询费或劳务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在世博会结束前,对世博园区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四、鉴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执行时间较长,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新出现的涉税事宜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反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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