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苏地税函[2006]3号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垃圾处理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鲁地税征[2008]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