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函〔2000〕101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1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应同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方面的资料,实现对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别为"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次月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应按季向总局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考核的具体指标如下:
(一)上报时间:按12个月的平均上报时间计算,平均上报时间为25日时,记10分.多一天扣1分,少1天加1分.
(二)上报户数:按总局标准上报户数达标记10分.数量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三)各地监控范围:监控税收收入达到60%的,记10分.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四)数据质量:上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审核关系.上报户数全部通过审核关系,记10分.上报数据不准确的户数每超出3个百分点扣1分.发现基层税务机关自己修改瞒报数据的,本项目不记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分析报告:要求各地按月进行分析,按季报送分析报告.按季报送分析报告,记10分,少一份扣3分.
(六)综合评比: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积分最多的前5名,授予"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编制规定
2.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表说明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
附件1.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
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由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和国税、地税识别符组成.国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G,地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D.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编制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
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
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
(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2000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