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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12-3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1996〕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房地产财税网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17%的税率降为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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