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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09-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财税网注】国家在房产赠与继承之后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和股权赠与继承之后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也采取了同样计税基础平移的处理方法。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房地产财税网注】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属于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对于有形动产,已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公式做进项税转出,对于不动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公式做进项税转出。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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