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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1-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抄送: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
 
解读国税发[2010]9号: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对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税的时间界限
  该办法明确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研发机构在此期间采购国产设备,应熟悉新出台的退税申报时限,规划好投资项目内设备的购进与发票的取得,及时按规定将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取得发票的180天内进行申报,避免误期申报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该办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180日。
  要注意的是,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同时,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的企业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内外资的研发机构,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企业:
  第一类是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文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二类是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文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三类是外资研发中心,特别要注意设立时间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如新设立时间不足两年,属于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属于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如设立时间在两年及两年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属于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属于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由此可见,该办法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存在不同之处,在于该办法只限定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能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而且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要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可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防止设备划分混淆
  该办法明确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将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具体分为三大类二十四小类:
  第一大类是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清洗循环设备等八小类;
  第二大类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等八小类;
  第三大类是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等八小类。
  第四、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还要注意税收管理风险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退税账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二)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管5年,如果研发机构将已退税的设备转让、赠送或者出租、再投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加盖了"已申报退税"章的,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且企业对已退税的发票应注意做好留存备案。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给予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的。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凡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解读国税发[2010]9号: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已经明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那么,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
  一、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该《办法》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享受退税企业的范围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的,在设立时间内,应分为四类条件: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是:1、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是:1、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主要可分为三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程序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其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一)退税的认定、变更与注销
  1、退税的认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或中心,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账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此《办法》出台之前,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可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2、退税的变更。如果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3、退税的注销。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二)用于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如果是在2009年12月31日(含)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如果是在2010年1月1日(含)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对此,申报退税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需要注意的是,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申报退税的凭证。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自购买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应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税收管理
  (一)根据《办法》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上述所指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二)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的。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凡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三)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其监管时限是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将已退税的设备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四)、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税的注意事项
  (一)及时熟悉出台的退税政策。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应当掌握政策变化,规划投资项目内设备的购进与发票的取得,及时按规定将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取得发票的180天内进行申报,避免误期申报的发生。
  (二)准确区分可享受退税企业与设备的范围。特别是对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和2009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准确核实划分企业类型。同时,还应注意可以享受退税设备的范围,防止设备划分混淆。
  (三)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加盖了"已申报退税"章的,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同时,对已退税的发票应做好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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