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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2016-03-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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