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1号
辽宁、安徽、四川、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二批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清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附件:第二批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