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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8-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小微企业免税细则出台  追回代开发票方可退税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提示:这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的若干操作问题。但这一文件第四条似乎存在一定争议。一般而言,对于适用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法不允许其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票给购买方,因此要求在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票的情况下追回专票是符合法理的。但是,即使是享受税收优惠,税法也不应禁止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者代开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从这个角度而言,追回代开的普通发票似乎过于严厉。
  不过还好,就征管规范而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本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税控机,在取得税控机和领取普通发票后自行向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才是主流,这部分自开的普票不应要求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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