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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2013-07-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3〕5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提至3万元。
配套政策——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解读小微企业7.24减税新政系列之一:为扶持小微企业 扩大就业国家又将减税多少?

  新闻背景:
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小微企业,数量众多,部分刚刚开始创业的人员所办的企业有很多属于小微。它为解决就业,维持社会稳定,起着很大的作用。国务院7月24日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对众多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我们假设暂免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中,营业税户50%,增值税户50%,根据新闻资料,即各300万户。"
营业税税率有3%,5%,为测算方便,我们假设均为5%的营业税户。月收入不超过2万元。
减税金额应该不超过:
2万元×5%×12个月×300万户=360亿元。
增值税户,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年营业额不超过24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减税不超过:
2万元×3%×12个月×300万户=216亿元
这样可以测算出,这次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将减少税收约576亿元。
在这里,政策还有一点不是很明确,即一个小微企业,1-11月每月营业额19500元,第12月营业额27000元,这样全年收入241500元,月平均超过2万元,是就12月份一个月的收入全部纳税,还是需要就全年12个月的收入全部纳税,这一点尚需权威部门作具体解释。

解读小微企业7.24减税新政系列之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有关系吗?

  新闻背景:
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当看到这条新闻时,很多人把这里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甚至小小微企业联系起来,其实这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这里,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强调的是每个月的销售额水平。只有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才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如果这个月超过了2万元,就必须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而不是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有些人认为,我销售了不开发票,不就可以调节月销售额了吗?其实这是有违税法精神的,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销售不开发票,只要调整后销售额超过了2万元,就必须按照税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与罚款,纳税人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同时,如何有效地监控相关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让纳税人提供的月销售额是真实的、可信的,把国家的减税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也是摆在税务征管机关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等比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1]117号文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如果在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
注意,这里是指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增所得额-弥补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亏损
如某企业2013年年营业额400万元,成本费用税金损失395万元,纳税调增1万元,无其他纳税调减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只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小微企业10%的税收优惠,而不能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如某企业月营业额19000元,全年228000元,成本费用税金16万元,纳税调增5000元,则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3000元,大于6万元小于30万元,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同时还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解读小微企业7.24减税新政系列之三: 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免税程度相同吗?

  新闻背景:
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年营业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营业税是价内税)、年增值税含税营业额不超过2.06万元(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些纳税人是可以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对消费者可以自己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随后各地国家税务局纷纷发出公告,本地增值税起征点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都是取的起征点幅度的上限。这就是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由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各地地方税务局随后公布:将按期(月)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也都是取的起征点幅度的上限。福建地方税务局还特别注明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但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表示,他们都没有完全享受到国家有关起征点的税收政策。虽然按月纳税的营业额没有超过2万元,有时遇到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如果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或代开,还需要另外交税。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因此让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完全享受到未达到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段路要走。
从这个层面上讲,从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要比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彻底。

解读小微企业7.24减税新政系列之四: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能否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新闻背景:
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目前税法规定的征收率统一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对象,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每月应交增值税额是根据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的。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当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后,一般纳税人就会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方便抵扣。这时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其征收率3%。
现在问题来了,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时免征增值税,这时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主管税务机关会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以供一般纳税人抵扣吗?
目前没有任何文件明确应该代开,但笔者根据目前的增值税相关文件,得出的结论是: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一般纳税人抵扣。 
理由之一:税法规定,下列情况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只要一般纳税人不是用于(1)(3)(4)(5)(6)(7)几种情形的,都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并不是"免税项目"
请注意,国务院会议决定的是"暂免征收"而不是免征。这些增值税还是应该缴纳的,只是应该交的税款由国家买单了而已。
理由之二,增值税是环环抵扣(指一般纳税人),只要增值就交税,前道环节的销售税额就是后道环节的进项税额。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A销售的货物是5000元(含税),一般纳税人B用于加工后销售,取得销售额8000元(含税)。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
5000÷1.03×3%=145.63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8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为:
8000÷1.17×17%=1162.39元。
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此笔业务应交增值税为:
1162.39-145.63=1016.76
如果税务机关不为小规模人代开专用发票,则一般纳税人就无法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就必须缴纳增值税1162.39元。从整个流通环节来讲,国家收到的税款还是1162.39元(0+1162.39),没有少一分,也就谈不上减税。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也是应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结论:对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也应该按税法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小微企业7.24减税新政系列之五: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

  新闻背景:
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何变化呢?
先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销售收入,含税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含税月销售额20600元(不含税即为20000元)。
以第一笔业务为例:(假设收取的是"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95
其他会计分录参照编制。
这样算下来,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为559.22元(19200÷1.03×3%)。
正常情况下,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需要将559.22元申报纳税。到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59.22
贷:银行存款             559.22
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补贴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59.2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59.22
请注意:会计处理时,不能不按规定计提应交增值税,因为我们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提供的服务,并不是法定免税的。
再谈营业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有3%、5%,我们在此假设某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
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营业税应税收入,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月营业额20000元。(假设取得的都是"银行存款")
取得第一笔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以后几笔业务参照此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是到月末统计出月销售额(如果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需要分别统计核算),然后再计算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补贴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960  
请注意:营业税纳税人会计处理时,不能不按规定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因为我们提供的营业税服务并不是法定免税的。
还有一点要注意: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计算的城建税、教育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增值税、营业税减免后,计提的相应金额也依法减免了,需要同时结转进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这部分补贴收入是需要并入"利润总额"的,作为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确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解读小微企业7.24减税新政系列之六: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的纳税申报

  新闻背景:
  新华网北京7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在目前情况下,只要有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都是需要正常申报纳税的。如果某个月销售额为零,也要进行申报,只不过销售额、应纳税额都为零。     
  那么从81日起,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这些企业,在9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是否需要像往常一样进行纳税申报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扶持企业发展的一种减税措施,只是减税程度高些,将应纳税额减为零了。因此这些企业在9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那么,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呢?     
  仍借用本系列之五中的案例:
  某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本月营业额19200元,营业税税率5%,以应交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
  这样计算下来,应交营业税960元,应交城建税67.20元,应交教育费附加28.80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9.20元。
  某货物销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含税销售额19200元,增值税征收率3%,以应交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    
  这样计算下来,应交增值税559.22元,应交城建税39.15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6.78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1.18元。(假设5000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200元是由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发票)
  虽然国务院会议决定暂免征收的是这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没有说暂时减免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我们知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计算的,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收了,相应的以增值税、营业税为计提依据的税金附加也就暂免征收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写适用于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略)
 
 
 
 
 
 
 
 
 
 
 
 
 
 
 
 
 
 
 
 
纳税人名称(公章):(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201381日至2013831    填表日期:2013910
  
一、计税依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应税服务
货物及劳务
应税服务
(一)       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
1
18640.78
0
其中: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13786.41
0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3
4584.37
0
(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5
 
——
 
——
(三)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6
0
0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7
0
0
(四)出口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8
0
0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9
0
0
二、税款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
10
559.22
0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1
559.22
0
应纳税额合计
12=10-11
0
0
本期预缴税额
13
0
0
本期应补(退)税额
14=12-13
0
0
 
 
 
 
 
 
 
  将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额559.22元填在第11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内。
  注意:如果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数据填写第二列“应税服务”内。     
  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格式参照下面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
  现在地方税务局一般使用的是“地方税综合申报表”,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服务业又分为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随着全国营改增试点的深入,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外)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81日以后全面营改增了,这些纳税人不再填写本表,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了。
  除表头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填报如下表:
  
征收项目
  
征收品种
所属期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免税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减免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营业税
其他
见下
19200
0
0
5%
960
960
城建税
城建
 
960
0
0
7%
67.20
67.20
教育附加
教育附加
 
960
0
0
3%
28.80
28.80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960
0
0
2%
19.20
19.20
  所属期都填写:201381日至2013831
  第5列本例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0
  第6列“免税额”本例本月为“0     
  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填写如上表
  按国务院会议决定暂免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填写在第9列“减免税额”相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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