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三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公告的解读
2014年08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以下称97号文件),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之后我局又下发了《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6号,以下称6号公告),并先后下发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名单。
现将第三批符合条件的235家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布,其中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221家;经中国金币总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14家。并明确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97号文件和6号公告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明确61家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免征增值税。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7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三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