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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01-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2007〕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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