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中央税收政策 → 资源税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